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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636

  • 王**因行政赔偿一案

    本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确认申请人赵**请求确认西平县人民法院查封行为、执行行为违法一案裁定书

    本院认为,西**民法院根据刘**的申请,对一直由衡**居住并管理使用的在西平县印刷厂新家属楼从南起四单元二楼北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房屋一直由衡**居住,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在西**民法院将以查封衡**的该房屋为主要内容的(1998)西经初字第188号经济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西平县工业局后,案外人赵**亦未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故西**民法院的该查封行为并无不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西**民法院由于一直找不到衡**,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张贴在衡**的住房门口,后来又将执行通知

  • 上诉人曾**与被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珠晖区大队行政赔偿一案

    本院认为,2008年6月26日,上诉人曾**曾就其于2001年10月9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向衡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珠晖区交警大队履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定职责,2008年9月8日该院作出(2008)珠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认为曾**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曾**不服上诉到本院,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于2008年11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珠晖区交警大队同意资助曾**4200元,曾**不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事宜找珠晖区交警大队并撤回上诉。同日,曾*

  • 夏*与郭**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夏*申请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4)中执字第291号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郭**履行判决书义务。又作出(2004)法执裁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郭**印刷机一台、塑料模具三套。案外人贾**对法院查封的模具提出执行异议后,因夏*和贾**均要求法院对贾**提交的协议进行鉴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先后委托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定中心,认定该协议甲方处“刘**”签名字迹是刘**所写,“贾**”签名字迹是贾**所写。但无法对协议形成的时间

  • (2009)郴行赔终字第1号贺赵军公安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赔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贺赵*之弟贺赵*驾驶湘L-43183号大货车将陈国民碾死,其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湘L-43183号大货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所实施的侦查行为,而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中上诉人贺赵*提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赔偿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刘**国家赔偿确认案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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